起诉并不一定要在被告当地进行。具体向哪个法院起诉,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起诉并非绝对要在被告当地进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找法网提醒,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若发生合同纠纷,且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原告也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驳回起诉后,当事人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1.当人民法院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决后,若当事人对起诉状进行了修改并符合起诉条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起诉的。
2.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驳回诉讼包括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情况,虽然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但两者存在区别。
3.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起诉时也有明确的情形规定,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方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等,这些情况下法院将不予受理起诉。
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法再次起诉,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