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被告人并不绝对要求必须到被告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形。具体而言,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同一诉讼涉及多个被告,且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则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
找法网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时,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些特别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诉讼便利性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