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其责任主体一般为受益人。当管理人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无因管理时,若因此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具体而言,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进行合理赔偿。
但需注意,如果管理事务并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愿,且此意愿并未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管理人不享有上述请求补偿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产生的费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或有益的费用支出。管理人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均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偿还。
2.必要或有益的债务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债务,若该债务对于被管理人来说是必要或有益的,那么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进行清偿。
3.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若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进行赔偿。但需注意,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应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为了妥善进行无因管理,管理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请求范围。在进行无因管理前,管理人应明确哪些费用是可以向受益人请求的,哪些费用是不可以的。这有助于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尽心尽责妥善管理。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确保管理行为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
3.尊重法律和社会道德。在进行无因管理时,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