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无因管理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2.客观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找法网提醒您,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