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还可以继续治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的,这意味着即使进行了鉴定,若伤情仍需进一步治疗,职工可以住院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工伤鉴定并不妨碍工伤职工继续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鉴定后继续治疗时,可以享受一系列待遇和保障。
1.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些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找法网提醒,工伤鉴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进行工伤认定,这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当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的决定和相关工伤医疗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在工伤鉴定程序完成后,如果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意味着工伤职工可以继续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直到伤情完全康复。
7.工伤职工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就业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