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情况主要包括:
1.当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类型时,法院会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若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被告人不在案,法院同样会退回检察院。
3.在宣告判决前,如果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并得到法院裁定准许,但之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而重新起诉的,法院也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4.还有一种情况是,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可能会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1)详细列举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分别处理的情形,其中包括了退回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规定。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第二项指出,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案件也应当退回。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为法院退回检察院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找法网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退回检察院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类型,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个人隐私、家庭纠纷等,需要被害人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2.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被告人不在案,这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正常审理;
3.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并得到法院裁定准许,但之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而重新起诉的,这被视为对司法程序的滥用;
4.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这些情形下案件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这些具体情形下,法院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