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罚款;
(二)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五)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六)搜查;
(七)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
(八)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九)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十)强制完成指定的行为;
(十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十三)限制出境;
(十四)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
(一)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二)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的费用,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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