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需要裁员时,首先必须明确裁员的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需满足法定条件,如:
(1)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或重大技术革新且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2.在裁员程序上,公司需遵循严格的规定。
(1)当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
(2)企业需注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必经程序,尽管对于该报告的性质(审批或备案)及方式存在争议,但在相关问题未明确前,企业应谨慎操作,确保程序上的正义。
找法网提醒,在裁员过程中,存在特定的员工群体是不能被裁减的。这些员工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动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企业应严格遵守。
在裁员时,公司应优先留用特定员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些优先留用的员工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
2.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他们。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避免因经济性裁员而给特定员工带来过大的生活压力。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