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离职,员工仍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保。
1.若员工在月中提出辞职,并在次月月中正式离职,如1月15日提出辞职,2月15日正式离职,且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发放上月及本月部分工资的情况下,2月份的社保公司仍应为员工缴纳。
2.这是因为,按照国家规定,员工在当月上班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公司就应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而不应以工资的发放周期作为是否缴纳社保的依据。
3.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日期是确定社保缴纳责任的关键,只要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前仍在单位上班,单位就有义务为其缴纳保险。
找法网提醒,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缴纳社保。
1.对于月中离职的员工,原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为其参保缴费,直至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当月。
这意味着,无论员工是在月初、月中还是月末离职,只要其在当月有上班记录并领取了劳动报酬,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保。
2.一些公司自行规定的上半月离职就不给上保险等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员工若遇到此类情况,有权向社保中心或稽查大队举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保的个人部分仍需员工自己承担。
月中离职后,员工的社保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继续参保缴费。二是转入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
1.自离职次月起(含次月),员工可以将其社保关系从原单位转出,根据个人情况选择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继续参保缴费。如果选择这种方式,员工需要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2.如果员工在离职后迅速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也可以将其社保关系转入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员工在前后单位的缴费时长、个人账户余额将累计计算,不影响其社保权益的享受。
因此,员工在离职后应及时处理社保关系,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