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受害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内部的监督机制来纠正不作为行为。
2.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借助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你,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判决履行,即在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六种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责令赔偿。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答复。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可能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行政机关还可能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5.行政机关还可能不履行基于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理论上,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
2.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而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并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
3.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就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
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也不能完全否定其重要性,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