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在实质上不是同一个概念。
尽管两者都在公司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时作为救助措施被提出,且称谓相近、措施相似、目的相同,但它们在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多方面均存在本质的区别。
1.相同之处:
(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两者共同的前提。
(2)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挽救困境中的企业,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等措施,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2.不同之处:
(1)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多种情形;而重整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重组是自愿的,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没有法律强制;而重整则由法院主导,受到法律框架的严格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重组因非法律程序,无司法保护;重整则享有法律提供的司法保护,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等。
(4)成本不同:重组无法律成本,但可能因协商不成而耗费时间;重整虽有法律诉讼成本,但也可能带来如停止计算利息等收益。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重组对企业现状无直接影响;重整则可能通过解除不利合同等方式,极大改善企业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重组方案需所有债权人同意;重整方案则只需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通过,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法院强行批准。
(7)时间效率不同:重组期限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重整则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以提高效率。
找法网提醒,破产重组与重整的法律程序因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重组通常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机制和商业谈判,其程序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法律框架。
2.而重整则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包括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与表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这些程序确保了重整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性,为困境中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