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享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24-11-10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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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对其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依法确立,包括直接支配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享有哪些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源自《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1.具体而言,承包人不仅可以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地占有其承包地,还享有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这些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构成,即便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也依法为承包人所享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侵害。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

  找法网提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人,其权利内容详尽且具体。

  1.他们依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权,这是直接支配和排他使用的基础。

  2.使用权则允许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种植、养殖,以及为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附属设施建设,如修建沟渠、水井等。

  3.收益权是承包人从承包地上获得的农林作物、畜牧产品等经济利益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处置这些产品,包括决定销售与否、销售方式及对象等。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完整权利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享有哪些权利

三、

承包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承包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容。

  1.占有权确保了承包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使用,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2.使用权则使承包人能够在土地上开展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活动,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3.而收益权则是承包人从土地经营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关键,它保障了承包人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这三项权利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完整而丰富的权利体系。在实践中,应当依法保护承包人的这些权利,确保其得到充分实现和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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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你可以查看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那里都有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什么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 1. 承包人享有占有、使用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人还有权转让承包经营权,但转让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2.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询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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