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找法网提醒您,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继承法规定实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