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法定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前,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地方尚未作出规定。由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出现发包方利用自
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给承包方规定过多的义务,而忽视承包方权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权利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完全实现,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针对这种现象,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3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权利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约定权利。
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②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③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义务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①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②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属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义务。
以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什么内容的相关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