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更新时间:2024-11-15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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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规定了送养人资格,主要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如近亲属或单位、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些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送养。
一、

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1)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孤儿的监护人便成为了潜在的送养人。这些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2)如果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需经过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3)在没有前述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有权进行送养。

  2.社会福利机构。

  (1)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2)对于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如果父母确实因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

送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找法网提醒,要成为送养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送养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对被送养人有合法的抚养权利,如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

  2.送养人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如确实无法继续抚养被送养人,或为了被送养人的利益等。

  3.送养人还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查,确保送养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且不会对被送养人造成不利影响。

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三、

送养人如何依法进行收养

  送养人在进行收养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1.送养人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明、送养人的身份证明和抚养能力证明等。

  2.民政部门会对送养人和被送养人进行审查,包括身份、年龄、健康状况、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如果符合条件,民政部门会颁发收养证书,正式确认收养关系。

  在收养过程中,送养人和收养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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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送养人的有哪些人,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不能送养的情况有: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有哪些
以下的几类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 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以下情况也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儿童福利机构;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此外,还有以下规定: 1.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 监护人送养孤儿时,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这些人不同意送养,或者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3. 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如果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则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了以下人员可以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等。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消灭,养父母与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规定。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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