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公证遗嘱是否可以撤销和变更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参考最新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是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这意味着,公证遗嘱同样具备变更和撤销的可能性。
2.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已经不再强制要求必须按照公证的形式来办理。
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1)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2)申请表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3)立遗嘱人还需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公证处受理。
(1)公证处会对立遗嘱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2)审查通过后,公证处会发放受理通知单,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3.遗嘱的审查。
(1)公证遗嘱的审查过程需要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2)立遗嘱人需要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员将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4.批准出证。
(1)公证员审查完毕后,会草拟公证书并报批。
(2)审批合格后,公证处会制作公证书正本和副本,并不得涂改、挖补。
(3)公证书制作完成后,将发放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与领取。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立遗嘱人需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如由公证处发送公证书,立遗嘱人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公证遗嘱的生效时间是从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1.在公证处完成公证书的制作并经过审批合格后,公证遗嘱即具有法律效力。
2.立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并在必要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
3.如果公证处选择发送公证书,立遗嘱人收到后也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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