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并且以后也不再恢复。
2.当存在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等情形时,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强制执行终结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依据;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义务人必须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5.执行申请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
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详细阐述申请执行的请求和理由;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作为执行依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4.如果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需要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如果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如果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需要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7.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并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书;
8.最后,还需要提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执行费用缴纳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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