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第二次退查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这主要取决于检察院根据案情所作的决策。
1.根据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
(2)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
2.即使案件经历了第二次退侦,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次数是有限制的。根据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也就是说,一个案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3.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取保候审与退回补充侦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1.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退回补充侦查则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虽然取保候审和退回补充侦查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们的目的和程序是不同的。
3.在刑事案件中,允许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操作,如果第二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不够充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并不是被取保候审,而是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侦办的严谨性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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