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1.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以获取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2.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追缉措施,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阶段有着明确的规定。
1.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3.《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申诉和控告权利,如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有权向相关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可以依法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具体的申诉和控告程序如下:
(1)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会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在申诉和控告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相关机关进行核实和处理。通过申诉和控告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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