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这是确保刑事诉讼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侦查人员是指侦查单位的办案人员,包括以下部门的工作人员:
1.公安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3.人民检察院;
4.军队保卫部门;
5.监狱管理部门。
他们是唯一享有刑事侦查职权的官方人员,任何其他人员如地方人员、保安和联防队员等都不具备此项权力。
在侦查机关实习的法律、公安院校学生,虽可协助办案,但不能独立执行侦查任务,必须在正式人员指导下工作。
实践中,刑事侦查权的误用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治安联防队员和协管员错误地行使刑事侦查权。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指出,治安联防组织不是执法主体,而是群众性自防自治的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而非独立行使执法权。
公安机关在警力紧张时不当地安排联防队员执行传唤、查堵等任务,甚至让他们独立进行审查讯问,造成的后果是违反法定程序,由此产生的侦查工作和笔录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