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并不属于诺成合同,而是属于实践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合同并非仅仅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是需要实际交付定金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1.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额外约定,买卖合同在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确认签字之时就已经成立。
2.即使未支付定金,也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3.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合同需要以支付定金为生效要件,那么未支付定金的话,合同将依照约定不成立。
4.这一规定源自《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关于未签合同而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退还,情况较为复杂。
1.如果交了定金后,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当能够退还。
2.如果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协商,或者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那么将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将不予退还。
3.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可以退还。
4.这一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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