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无法认定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当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行动。
2.具体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工伤的范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些规定为确定工伤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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