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时,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因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2.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使用。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定。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使用。
你有遇到过类似情况吗?分享你的故事,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法律小助手找法网与你同在,为你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