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判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的情况下,执行方式遵循特定的法律原则。
2.当犯罪分子犯数罪并被分别判处罚金时,应当实行并罚,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3.对于一人犯数罪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的情况,应当合并执行。如果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则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这是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已经涵盖了罚金的效果,因此无需再执行罚金。
1.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2.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时的执行原则,即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只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
这是因为两者都是对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实现了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完全剥夺,再执行罚金已无实际意义。
罚金与没收财产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它们在性质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而没收财产则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则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这些区别体现了罚金与没收财产在刑罚体系中的不同作用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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