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包括: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共犯,而是根据各自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其中一个为故意犯罪,另一个为过失犯罪。这种情况下,根据各自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例如,两人共同用木棍打击一人,一人有杀人故意,另一人有伤害故意。由于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关系,而是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定性,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4.同时犯。即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没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针对同一目标在同一时间实施同一犯罪。这种情况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处理。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对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罪行,只能由实施该行为的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络,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在我国刑法中,这种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在事先和犯罪过程中都没有共犯的意思联络,所以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1.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各犯罪人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2这包括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实施的危害行为中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同时犯、实行过限行为、片面共犯以及事后通谋行为。
1.共同行为的性质是判断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2.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只有当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3.如果各犯罪人之间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行为没有相互关联,则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因此,在判断共同行为的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犯罪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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