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确实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1.除斥期间,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意味着权利人在这一特定期间内如果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一旦这个法定期间届满,该民事权利将会消灭。
2.具体到合同解除权,权利人如果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将会消失。
除斥期间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期间不变性:除斥期间通常是不变的,不会因为任何外部因素或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2.权利消灭性:除斥期间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行使期限性: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且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起算时间: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从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开始。
撤销权在民法典中的行使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个一年的期间被视为法定的期间,而不是除斥期间。而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则属于除斥期间。
2.这体现了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在适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而除斥期间具有期间不变性、权利消灭性、行使期限性和特定的起算时间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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