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只要累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如: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
这些情况就可以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这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这里的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4.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5.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并非是无期限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执行监外刑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3.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5.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6.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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