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1.当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并需要保外就医时,这通常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如果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中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如果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考虑监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时,才可能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收监:
1.如果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应当立即收监。
2.如果罪犯严重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也应当收监。
3.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的刑期还未满,那么也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
4.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那么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5.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主要根据判决和裁定的时间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决定来确定。
1.如果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2.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3.尽管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并未在羁押场所服刑,但监外执行期间仍会计入刑期。
4.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可以对罪犯提前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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