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逃出资罪属于刑事案件。
2.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第四条规定。
3.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4.其他如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或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的情形,也可以立案追诉。
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对象上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主体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更为广泛。
2.在主观方面,抽逃出资罪并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具有此目的。
3.在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4.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
5.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则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仅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且财物类型广泛,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动产、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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