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并非法定从轻情节,而是被视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与坦白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它是法定从轻情节。
2.而坦白则是在被司法机关讯问、传讯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它是酌定的从轻情节。
3.自首通常发生在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而坦白则发生在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并掌握证据之后。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坦白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条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2.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以从轻处罚。
3.如果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还可以减轻处罚。
这些规定体现了坦白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坦白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意义重大。你对坦白和自首的区别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找法网提问,我们随时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