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这些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量刑情节的判断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
2.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3.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
4.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
5.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
6.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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