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时,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如果经审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情形,检察院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4.如果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
根据该法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4.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应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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