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6-19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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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涉及取证、举证等五环节,明确被告举证责任。参与人员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据规定要求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需庭审质证。
一、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
1.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涵盖了取证、举证、补证、质证和认证等五个环节。这些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从证据的收集到最终确认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员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1.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或实质影响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3.第三人则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

三、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要求法院认可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需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相互发问,也可以对证人发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并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至关重要,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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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深度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
行政诉讼举证,应遵循以下步骤:
1. 被告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2. 原告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通常要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3. 涉及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可提供证据。
4.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需证明损害,若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
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括:
1.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 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正当,手段要合法;
3. 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
4. 证据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包括:
1. 被采纳的证据需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针对证据对对方进行发问。
3.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同时,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