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4-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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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为:与案件有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等。在行政诉讼中,遵循的举证原则为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等8类证据。
一、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如下:
1.被采纳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对对方发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二、
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倒置原则。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突破举证倒置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根据诉讼请求针对行政机关的内容与性质决定的。

三、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包括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且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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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深度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
行政诉讼举证,应遵循以下步骤:
1. 被告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2. 原告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通常要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3. 涉及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可提供证据。
4.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需证明损害,若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
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括:
1.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 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正当,手段要合法;
3. 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
4. 证据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包括:
1. 被采纳的证据需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针对证据对对方进行发问。
3.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同时,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