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4-0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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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补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
一、
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
1.取证规则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2.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补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4.质证规则
5.认证规则
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二、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
行政诉讼哪些不能做成定案证据
行政诉讼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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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包括:
1. 被采纳的证据需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针对证据对对方进行发问。
3.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同时,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包括举证、取证、质证、论证规则,现重点介绍举证、取证规则如下: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必须是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已经收集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2、原告应当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行为系被告所为;在申请履行职责案件中,原告还应证明对已提出过申请举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提供证据;原告也可以提供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