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经失效,现行的是民法典。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关于这些车位、车库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的。
3.对于那些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它们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1.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2.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
3.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停车费的收取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1.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而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
2.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4.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5.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6.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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