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失业保险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2.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包括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支付等。
3.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包括:
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前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自愿辞职或离职,是不能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并表现出积极的求职态度。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失业保险领取的完整要求,确保了失业保险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帮助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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