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复印庭审笔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仅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还可以复制这些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诉讼代理人可以摘抄或复印案件材料,仅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查阅和复制程序上,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
1.他们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2.在复制过程中,可以选择摘抄或复印的方式,但应注意不得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
3.无论是查阅还是复制,都应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例如,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也需由提供人签名。
律师在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1.辩护律师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2.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收集、调取这些证据,且不宜或不能由辩护律师完成时,应当同意。
3.律师在场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这些收集、调取活动。
4.律师应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些都是律师在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总之,庭审笔录的查阅和复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查阅和复制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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