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的税由谁来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通常是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决定的。在实际操作中,税务的处理可能因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而异。
作为买家,通常不需要承担发票的税务,而是由卖家承担。然而,具体的约定应基于双方的协商和合同条款。
普通发票的开具需要满足一定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要求。
1.开具发票的文字应使用中文,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票日期要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
2.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也要规范填写。
(1)发票的开具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开具发票还必须真实,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
对于销售折让、折扣的处理,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当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2.若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
4.若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而应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总的来说,发票的开具和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真实性要求,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处理税务问题。对于红字普通发票的处理,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了解这些要求对于正确处理发票和避免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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