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和土地性质有所不同。
1.对于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
(1)如果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
(2)若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则为60%。
2.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
(1)若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若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则为60%。
4.若原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则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1.在特定情况下,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免交。
例如,如果安置房所属土地是集体或划拨性质,且办理继承住房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转变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才可以办理住房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2.这些情况也可能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免交:
(1)如果土地使用者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和免交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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