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当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保证责任的范围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协商来确定的。
2.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所承担的具体责任范围。
这一约定必须明确且具体,以确保在发生债务违约时,保证人能够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当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将默认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1.民法典还规定了保证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对保证范围进行另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3.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主要涉及到保证期间的问题。
4.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也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保证的范围和责任免除条件都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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