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从未要求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生效?
更新时间:2019-10-20 10:03:48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5年11月18日给担保,主债务为6个月(2015年11月18日一2016年5月18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根据担保法担保期视为两年)。债权人在担保期届满前(2018年5月18日)从未要求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9年3月被起诉。我想问:1、我还承担保证责任吗?2、诉讼时效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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