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2.这意味着在合同关系的确立及变更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享有公平的权利并承担公平的义务。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对任何一方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3.这种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合同订立的初始阶段,也贯穿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提供了法律保障。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也是合同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自愿和公平是合同法律保护的三大原则。
1.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不虚假陈述,恪守合同约定和承诺。
2.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合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强制。
3.公平原则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大原则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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