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
更新时间:2024-04-08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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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用益物权指的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本文详细解析了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以及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
一、
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确实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利用土地的权力。
因此,土地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定义,即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指的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使非所有人有权在特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多种类型。

三、
土地使用权与法规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1.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3.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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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不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br/>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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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一条<br/>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