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村委会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一旦宅基地转让或出租,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以确保宅基地的流转在集体内部进行。
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因此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如果满两年未建设房屋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5.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6.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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