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占有情形与孳息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占有人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占有标的物,其对于孳息的收取权也有所不同。
1.在合法占有中,如果占有人是基于债权占有标的物,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虽然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通常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2.原物的孳息仍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而如果占有人是基于物权占有标的物,例如承包经营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人等,则占有人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而且有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3.在非法占有中,占有人无权收取原物的孳息。对于恶意占有人,所有人不仅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而且可以请求返还孳息。如果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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