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也被称为抵押权的次序,它涉及到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应如何优先受偿的问题。
这一顺序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充分的清偿,因此是抵押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清偿:
1.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那么将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3.如果抵押权都未登记,那么将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对于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其清偿顺序也将参照这一规定。
抵押权的转让效力是指当抵押权发生转让时,其法律效果和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因抵押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当以动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而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则在进行抵押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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