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同时存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约定的担保方式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这意味着,在债权保障方面,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选择担保方式,并通过约定确定其优先顺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设立和性质。
(1)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和效力依赖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及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将根据各自的过错进行划分和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在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担保权实行规则。
(1)当债权同时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在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在担保权的实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对抵押权进行了定义。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存在多个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的,那么其他担保将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如果没有约定,物的担保将优先于人的担保受偿。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债权保障方面提供更为明确和灵活的法律依据,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具体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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