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能转让吗
更新时间:2024-03-2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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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也会随之转让。地役权作为与需役地紧密相关的权利,其转让和变动受到法律严格限制。本文解释了地役权的定义、设置、转让及变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地役权与土地转让的关系。
一、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能转让吗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也会随之转让。地役权作为一种与需役地紧密相关的权利,其存在不能脱离需役地而单独存在。
因此,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随之转移至新的需役地使用权人手中。这一原则确保了地役权与需役地的紧密联系,保障了地役权人的权益。
二、
地役权的定义及设置
1.地役权,指的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在需要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3.地役权的设立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例如,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负担地役权,那么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权利应继续由新的权利人享有或负担。

三、
地役权的转让及变动
1.地役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单独转让,而是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一并转让。这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发生转让,地役权也将随之转移至新的权利人手中。
2.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将一并转让。
3.在地役权的变动方面,如果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的相关权利部分转让,且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那么受让人将同时享有或受到地役权的约束。
这一规定确保了地役权在权利变动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地役权作为与需役地紧密相连的权利,其转让和变动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地役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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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转让吗,法律怎样规定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能否转让
地役权转让要登记。设定地役权应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首次登记,转让地役权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br/>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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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条<br/>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r/>
第三百八十五条<br/>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