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它旨在确保地役权的设立目的,使之得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利用供役地的全部。《物权法》对此虽然未加全面规定,但...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它旨在确保地役权的设立目的,使之得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利用供役地的全部。《物权法》对此虽然未加全面规定,但从合理设计地役权制度的要求出发,应予承认。

  (一)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从需役地角度看,毋宁说是地役权从属性的另一延伸。因为地役权既然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自系从属于全部而非特定的某部分。

  (二)我国不存在土地共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仅发生于需役地、供役地的使用权为共有的场合。此言非虚。不过应看到,由于《物权法》上的供役地和需役地均可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等共有的现象并不鲜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在这些场合也发挥着作用。

  (三)以共有的不动产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即使是共有人中的一人设立的,各共有人也就全部共有的不动产承受地役权的负担,而非按其应有部分负担一部分。其道理在于,地役权是对供役地具体性的直接利用,不可能存在于抽象的“物”上,而应有部分系所有权享有的一定比例,是抽象的,故地役权只能设立于供役地的整体上,不会设立于应有部分。

  (四)《物权法》关于“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的规定 (第166条),承认了地役权在享有上的不可分性。为使该条规定的适用更加合理,不妨将所谓“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解释为含有“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仅就该部分继续存在”之义。

  供役地被分割的,地役权就其各部分继续存在。例如,甲乙共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役地,存在着为丙的需役地设立的通行地役权。其后,该供役地被分割为二宗建设用地,甲乙各享有一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述地役权继续存在于甲乙各享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结论亦然。但是,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仅对该部分继续存在。例如,通行地役权所开辟的道路仅仅通过甲利用的建设用地的,则地役权仅仅继续存在于甲利用的建设用地上,乙利用的建设用地已无负担通行地役权的必要,应构成部分消灭地役权的原因。因而,乙有权请求丙注销存续于自己建设用地上的地役权的登记。

  《物权法》关于“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第167条),已经承认了地役权在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为使该条规定的适用更加合理,不妨将所谓“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解释为含有“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仅对该部分继续存在”之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431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不给工资是不是否违法
如果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本项目由公司承包并转让给第三方。谁负责这个?
你是个人还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养父子在国外可以结婚吗?
看具体情况。在国外登记结婚,会因为登记的方式和机关不同,受到我国法律的不同承认。如果双方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这时候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是我国的法定机关,双
被诱导冲动消费上万元身材管理器上身试穿后商家私自剪吊牌不退款
法律分析:遇到这事首先跟卖家沟通协商。不行可以退款的。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